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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0248503X/2007-0583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7—0066
法规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7〕154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54

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仙人劳社[2007]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下发前,职工从事井下、高温的工作时间,在计算连续工龄时,每年可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时间,每年可按一年六个月计算。职工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精神办理退休的,从事井下、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退休时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5%;累计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10%。职工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精神办理退休的,从事井下、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五年以上的,退休时可增发一次性补贴。按浙政发[1993]227号、浙政[1997]15号和浙政发[2006]48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2、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认定。如国家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工种目录的,按原规定工种目录执行;没有工种目录,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特殊工种目录的,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可以折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对不符合规定,企业自行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特殊工种年限不能折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3、对符合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条件,因个人和单位原因没有折算工龄的,可按浙劳社老[2002]61号和浙劳社老[2002]161号文件规定予以重新确认。

4、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所折算的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可计入缴费年限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精神,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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