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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8-0591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8—0015
法规文号 浙人发〔2008〕20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6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201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确保每年的休假率达到90%以上,每个工作人员休假天数达到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50%以上。

二、工作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处室(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单位在规定年度内安排休假。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三、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鉴于2008年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第一年,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2008年2月15日颁布,2008年可推迟到2009年6月底前补休。如确实无法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填写《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发放。200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在2009年第二季度末一次性发放。

五、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病假、事假、哺乳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六、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内自行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

七、交流调动人员,应由原单位出具年休假情况的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现单位同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八、单位公派外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安排休假时间,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九、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十、列入省直机关统发工资的单位,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其他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假,同时要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

附件: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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