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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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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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2-0607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2—0031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2〕14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2-05-0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社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保中心,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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