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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徐某不服杭州市人力社保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
案 号: 浙人社复决字〔2016〕第1号
申请人: 徐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16-01-04
行政类别: 行政确认
正 文:    行 政复 议 决 定 书                    浙人社复决字〔2016〕第1号 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果(告知单编号:241826),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该决定,认定申请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人认为:热处理车间的检验实际上就是渗碳检验,直接接触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应当属于特殊工种。所以,申请人从1982年12月29日至1989年底从事的7年渗碳和热处理渗碳检验工种,从1992年12月至1995年11月从事的3年热处理渗碳检验工种,从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从事的2年渗碳检验工种,实际都是渗碳及渗碳检验工种,完全属于机械工业部特殊工种包含的范围,且累计时间12年,符合劳人部〔1985〕6号“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可办理退休”的条件。被申请人答复称:所作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审批决定。被申请人认为:1、程序合法。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经拱墅区人力社保局向被申请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要求认定1981年至1994年在杭州链条厂从事热处理渗碳工作为高温工种年限,并办理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10月22日作出不予审批提前退休的决定,并于10月30日送达申请人。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查档,被申请人从1979年10月招工进入杭州金属拉丝厂后,有记载工种的档案显示,申请人1982年12月29日从事热处理渗碳,1987年1月从事渗碳,1987年11月22日从事热工检验,1988年从事检验,1990年担任检验工,1991年10月10日从事检验,1992年9月25日担任检验员,1992年12月从事检验。另外,根据保存的职工名单记载,1984年申请人在杭州链条总厂第一制链车间第一分厂工作,1986年无具体所在班组记录,1989年申请人姓名前有热处理字样,但未注明是车间还是工种,1990年、1992年申请人在质检科(处)工作, 1993年、1994年申请人为热处理部门检验员,1995年、1996年申请人为质检处检验员。根据《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规定,热处理工的范围为“退火正火、淬火、回火、渗碳、氧化、高频淬火渗金属”,并未将检验和热工检验纳入范围。申请人从事热处理渗碳记载明确的时间为1982年12月至1987年1月,其他时间材料记载其所从事的工作均与检验相关,未明确为渗碳检验,并非热处理中的渗碳工序。申请人从事热处理(渗碳)工种的累计年限不足9年,不符合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经审理查明: 1979年10月,申请人招工进入杭州链条总厂(原杭州金属拉丝厂),1981年12月,转正时从事的工种为热处理工,1982年12月29日,转正定级时从事的工种为热处理渗碳,1986年,调整工资时从事的工种为渗碳(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的时间是1987年1月);1987年1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先后在不同的车间或部门从事热工检验、检验,担任检验工、检验员等职务。2002年7月8日,申请人与杭州盾牌链传动(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通过拱墅区人力社保局向被申请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说明申请人在1981年-1994年在杭州链条厂热处理车间渗C组从事渗碳工种,申请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告知单编号:241826),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于 10月30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杭州链条总厂新工人转正、定级、晋级考核审批表》、《杭州市机械系统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一九八六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区类增资审批表》、《杭州市企业职工“人均1.80元”升级审批表》、《1987年杭州链条总厂工资表》、《一九八八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1988年杭州链条总厂工资表》、《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一九九零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一九九一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杭州链条总厂浮动(缓升)升级审批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杭州链条总厂1990年职工名单》、《杭州链条总厂1992年职工名单》、《杭州链条总厂1993年全厂职工名单》、《杭州链条总厂1994年职工情况表》、《杭州链条总厂1995年职工情况表》、《杭州链条总厂1996年职工情况表》、《杭州盾椿链传动有限公司人员名册》、《关于解除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报告》、《杭州市人力社保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41826)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规定,在国家新的特殊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要根据企业上报的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要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根据申请人的档案记载,申请人1981年12月至1987年1月期间,从事热处理工、热处理渗碳或渗碳工种,对照原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规定,热处理工的范围为“退火正火、淬火、回火、渗碳、氧化、高频淬火渗金属”,以上期间可以计算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其余时间从事的热工检验、检验工种,未列入机械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其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根据特殊工种相关政策规定,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满9年,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结果(告知单编号:241826)。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