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座谈会在鹿城区召开

发布时间: 2016-01-22 信息来源: 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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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座谈会于1月21日在鹿城区人社局召开。鹿城区人社局副局长刘玉和、市及4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参加会议。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鲜明的浙江特色。对于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规范性指导意义。会上,市仲裁院王震副院长向参会人员详细讲解了《条例》重点内容,介绍了新出台的案件管辖暂行规定,参会人员认真学习,积极反馈,并就新条例下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严格按照省仲裁委浙劳人仲[2015]8号《关于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好相关过渡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优化仲裁处理程序,做到将条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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