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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蔡某不服杭州市人力社保局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
案 号: 浙人社复决字〔2016〕第13号
申请人: 蔡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16-10-08
行政类别: 行政确认
正 文: 行 政复 议 决 定 书                    浙人社复决字〔2016〕第13号 申请人:蔡某被申请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退休人员工龄重新认定处理,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工作的9年多工龄不予连续计算是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1978年2月进入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担任电工,1987年3月考入杭州黄龙饭店作为技术工种人员,2015年7月9日退休。进入黄龙饭店时,因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不同意调动,也不接受书面辞职申请,由西湖区劳动局开具介绍信,杭州市旅游公司开具调动介绍信,才办理了入职手续。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于1989年9月27日对申请人作了除名决定,但该决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属于违法除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2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必要时,可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直接办理被聘用职工的调转手续。被申请人根据违法的除名决定,对申请人除名前9年多工龄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人员工龄重新认定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政策文件准确,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1、程序合法。2015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向被申请人提出工龄重新认定申请,要求重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审查后,作出不予重新认定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结果,并于2015年10月23日,将告知单送达翠苑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1978年2月招工进入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工作,1987年3月离开该单位进入杭州黄龙饭店工作,1989年9月被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除名。1995年7月与杭州黄龙饭店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 221号)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申请人于1989年9月被原单位除名,1987年3月重新参加工作且参保,因此其连续工龄从1987年3月重新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共计23年5个月。3、被申请人认定的工龄与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核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相同,所以该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8年2月招工进入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1987年2月,杭州市旅游公司根据西湖区劳动局开具的介绍信开具工作调动介绍信,介绍申请人到杭州黄龙饭店报到。1987年3月15日办理招工登记进入杭州黄龙饭店。原单位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于1987年3月9日书面告知杭州黄龙饭店人训部,不同意申请人报考黄龙饭店,多次工作劝说无效,到时将根据《企业法》、《条例实施细则》处理。1989年9月27日,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对申请人作出除名决定,除名的理由是申请人1987年3月起擅自离开单位,经单位多次劝说无效,且未按期到单位面谈,持续旷工。1995年7月1日,杭州黄龙饭店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2015年7月,申请人领取养老金审核时,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87年3月,累计缴费年限23年5个月,视同缴费年限0年。申请人不服,于2015年9月6日,通过翠苑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提出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变更重新认定申请,要求重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退休人员工龄重新认定处理,认定申请人工龄重新认定无政策依据,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就与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就除名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机关决定从2016年3月3日起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9月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机关于9月23日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以上事实有《招工登记表》(1978年1月26日)、《杭州市旅游公司工人调动介绍信》(杭旅劳调编号001248)、《招工登记表》(1987年12月28日)、《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写给黄龙饭店人训部的说明》、《关于对蔡某除名处理的决定》(杭安劳(89)第90号)、《关于蔡某同志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黄人力〔1995〕101号)、《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核表》、《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单》、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浙0105民初1306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3289号)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根据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申请人1989年9月27日被原单位除名,1987年3月重新参加工作且参保,连续工龄应从1987年3月开始计算,除名前未参保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人员工龄重新认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退休人员工龄重新认定处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