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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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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7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6-0006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6〕2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6-03-22 |
法规正文 |
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 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四条 各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 厅机关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资产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申请经审批后,由工作小组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报省财政厅预审,并依据经省财政厅签章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通知各单位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条 各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各单位开户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各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招标公告将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经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工作小组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各单位选择开户银行后,由工作小组汇总相关证明材料报省财政厅复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分别向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省财政厅备案开户信息。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变更开户银行的,须经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审核,分管厅长审批,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分别向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省财政厅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以新设账户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向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负责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七章 公款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款是指各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各单位要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依据报送计划,统筹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参与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参照银行账户投标的银行条件进行。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由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主体;其他银行可由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指定的一个分支机构为投标主体。 第二十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1家银行为中标单位。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以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得分最高者中标。 经营状况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指标。服务水平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指标。 第二十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厅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工作小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省人力社保厅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厅党组同意,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三十三条 驻厅纪检机构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资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账户管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