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不服杭州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公开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 | |
浙人社复决字〔2016〕第07 号 | |
俞某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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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浙人社复决字〔2016〕第07 号 申请人:俞某。被申请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于法无据,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答复》所称“本局实施的对杭州塑料化工一厂所有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行政行为,养老处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监督”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对杭州塑料化工一厂所有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行政行为应由被申请人的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内设机构”中明确,养老处负责“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被申请人将原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8〕47号)列为依据文件是错误的。这与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第二条规定不符,该条规定,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答复内容准确无误、程序合法,且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申请。被申请人认为:1.程序合法。2016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杭州塑料化工一厂所有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行政行为,由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哪个内设机构实施内部监督?”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在执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过程中,杭州塑料化工一厂所有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是依据哪些现行政策规定及文件?依据哪些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内容准确无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杭政办函〔2012〕173号)规定,被申请人单位养老保险处具有“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政策法规处具有“推进依法行政”的职能,因此,两个内设机构分别具有对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业务指导监督和执法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61号)规定,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统一更名为“市纪委派驻×××纪检组”,不再保留监察室。被申请人自该文件施行起已无内设的纪检监察室。杭州塑料化工一厂属于化工行业,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答复中所附的文件系化学工业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并未跨行业比照。3.所作《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依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内设机构监督职能问题及化工行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未涉及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未增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杭州塑料化工一厂所有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行政行为,由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哪个内设机构实施内部监督?”2月1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在执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过程中,杭州塑料化工一厂所有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是依据哪些现行政策规定及文件?依据哪些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答复》错误,于法无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的信封、《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的邮件寄送单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杭政办函〔2012〕173号)规定,被申请人内设政策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分别具有对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61号)规定,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被申请人已无内设的纪检监察室,且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并非内设机构。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