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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逯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申请延迟退休并补缴养老金事项的审批提起行政复议
案 号: 浙集复11〔2017〕5号
申请人: 逯某
被申请人: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审结日期: 2017-07-24
行政类别: 行政确认
正 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浙集复11〔2017〕5号 申请人:逯某。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其申请延迟退休并补缴养老金事项的审批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5月20日收到申请,2017年5月31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4月23日向某市人才人事管理中心提交行政审批申请书,但申请人至今未得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审批回复,而是收到了无审批职权的部门作出的《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申请人申请延迟退休并补缴养老金事项的审批职责。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书》,请求事项为批准申请人延迟退休3个月。被申请人认为,关于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国家至今尚未公布实施,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来信事项作为信访事项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经审理查明:某市人才市场管理中心系被申请人下属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2017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市人才市场管理中心提交《行政申请书》,请求事项为批准申请人延迟退休3个月,申请人在该申请书中同时要求以最后一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准,全额补足退休年龄最终前一个整年的年份。2017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2017年5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某人社信告〔2017〕071号),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延迟退休信访事项已被受理。2017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某人社信访答字〔2017〕071号),告知申请人“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另查明,申请人于1974年11月参加工作。2008年12月,申请人因与原单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一支队解除合同关系而失业。同月,申请人与某市人才市场管理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由市人才市场管理中心为申请人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工作。2015年11月,申请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13年2月,累计缴费年限为31年0月。以上事实,有《行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某人社信告〔2017〕071号)及邮寄凭证,《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某人社信访答字〔2017〕071号)及邮寄凭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湖编〔2007〕9号),《关于调整市人才市场管理中心经费形式等事项的批复》(某编〔2015〕54号),《人事代理协议书》《某市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审定及退休(退职)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应当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其延迟退休及补缴养老金申请事项的审批职责,并无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涉案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