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仲裁院实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仲裁专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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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是仲裁工作的结论和凭证。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及时有效地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是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重要环节,贯穿在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过程的始终,其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仲裁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以往,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大部分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的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使用EMS印制的法院专递面单,由于不同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名称、类别迥异,经办人员填写交邮面单时必然出现覆盖修改、挤压空格等情况,易出现字迹潦草不易辨识,影响投递的准确性时效性,造成文书送达迟延,损害了法律文书的庄严性和权威性。莲都区仲裁院在落实仲裁文书“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留置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的过程中,针对邮寄送达的短板,通过与邮政部门的积极沟通,印制的第一批统一规范的EMS仲裁专递法律文书邮寄面单已正式交付。此举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送达工作,提高了仲裁工作的公信力和法律文书的庄严性。 下一步,莲都区仲裁院今后还将立足实际,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争议法律有效送达方式。如在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尝试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员到当事人应送达场所,对当事人拒绝签收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现场予以全程公证的方式,进行法律文书的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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