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单位被罚二倍工资,是否可向人事要求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 2018-10-06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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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罚二倍工资,是否可向人事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金某于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在宁波市鄞州区某信息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信息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信息公司答辩称金某入职后一个月内双方就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5月人事林某入职后,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排查和补订,也未发现金某的劳动合同有异常。因信息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与金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故最终被裁决向金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000元。双方均未就该裁决结果起诉,但信息公司却对人事林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称因为林某的工作失误,未排查出员工金某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并与之补订,导致公司在与金某的劳动仲裁中败诉,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24000元,故要求林某赔偿公司该经济损失240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承担人事工作的员工只是执行主体,同理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也应当归于用人单位,而不应随意转嫁于他人。根据查明事实,员工金某2017年2月18日入职信息公司,而人事林某2017年5月29日才入职,此时信息公司已经存在未与金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事实,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林某入职后,按照信息公司的指示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排查和补订,已经充分尽到了工作职责,信息公司也承认未指示林某与金某补订劳动合同,故没有证据显示林某存在过错。因此信息公司要求将自身的违法责任转嫁为林某的失职过错赔偿,没有依据,最终裁决驳回信息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应当审慎适用,特别注意几点:一是不能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二是要审查劳动者是否有严重失职的重大过错,三是劳动者的损失赔偿应当有限制,如果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凌静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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