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
|
|||||||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一位艺名为晶晶的网络主播加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艺人独家签约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指定的直播场所内通过某娱乐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该协议内容包括主播的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约定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晶晶的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5年;约定晶晶的演艺收益与该公司5:5分成。2018年5月25日,该公司以晶晶消极直播为由将其开除并全网禁播5年处理。晶晶不服遂诉诸劳动仲裁委,请求确认双方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克扣的工资2500元。 【处理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本案中,晶晶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艺人独家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虽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适格,但双方当事人系合作关系,并无建立劳动关系之合意。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晶晶商业演艺所产生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后客人的直接“打赏”,是主播与网络客人之间直接成交,主播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故其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其个人掌握,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是结算渠道,双方共享相关收益,并按照比例分成,此种收益不具有工资性质,这样的利益分配方式更多体现的是民事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争议较大。晶晶主张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劳动管理,直播地点和直播时间由该公司规定,并提供了《艺人管理条例》电子文档佐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晶晶不受公司控制和管理,直播场所及设备、直播时间和内容都有很大自由度,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公司并未规定艺人每天必须开播,只需符合《艺人独家签约协议》约定的月直播时长即可。晶晶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补强,故仲裁委无法采信其述称,认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晶晶进行的管理实质是基于一个演艺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纪关系衍生而来,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双方人身从属性较弱,最终综合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该案凸显了互联网条件下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由于该行业的企业管理、用工规范尚未成熟,网络主播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大,行业准入监管力度不足,很多主播又不愿或因某些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使得网络主播行业较传统的用工方式来说更容易面临劳资纠纷。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要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要通过考察双方的从属性、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网络主播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工资支付情况等多方面共同判定。用工关系是保障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意向基础关系。日益涌现的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应当引起重视,例如给网络主播行业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更为细致的法规、颁布指导性合同样本等方式,让网络主播的劳动者权利更为彰显,同时保障这一新兴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赵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