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75 | 公开日期: | 2018-03-15 |
《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主要依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企业欠薪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2017年8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浙江无欠薪”三年行动计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配合“浙江无欠薪”行动开展,我们制定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联合惩戒对象
《备忘录》把联合惩戒对象确定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同时,把无证经营等非法用工主体列入。
(二)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及各相关部门职责,确定16个部门作为联合惩戒协议单位,明确了包括“依法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支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对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时审慎性参考,取消各类税收优惠和限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
(三)明确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欠薪联合惩戒平台与信用浙江平台建立数据交换,提供和发布被惩戒人信息,并定期更新动态。协议部门通过信用浙江网共享或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方式获取信息,采取惩戒措施。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惩戒的协议部门。协议部门对于从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中移除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