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503X/2018-06977 公开日期: 2018-04-2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 04- 24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职业技能培训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快速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成为技能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创新与改革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级政府也加大了政府性补贴培训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政策补贴培训。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松弛、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政府补贴性培训管理不规范,流程不清晰,培训补贴激励惩戒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对此,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本

意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批办事流程,规范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有助于确保补贴性培训质量。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意见》共分3部分。

第一部分: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规范设立审批、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强化教学活动管理和检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部分:规范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行为。要求加强职业培训的过程管理、强化职业培训基础管理、规范培训资金补贴标准和方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部分:完善职业培训激励和惩戒机制。要求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改进和加强服务、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

《意见》围绕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补贴性培训的监管,着重提出以下四方面的举措: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省人力社保厅着眼于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

二是加强机构管理。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要简化程序,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对招生宣传、收费和教学管理活动、管理制度等加强监管,并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

三是加强培训管理。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或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培训内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完善相关台账,规范补贴流程,明确补贴标准。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四是强化监督问责。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适用范围和适用期限。

《意见》适用于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补贴性培训的监管。《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