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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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B公司工作,其认为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数额较高,故向公司提出不愿意缴纳,要求公司补贴社保,由其在老家自行缴纳,并写下了书面承诺。B公司同意其请求并每月给予300元的社保补贴。2017年2月,杨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次月,杨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按其工龄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5000元,并补缴养老、医疗保险。 【处理结果】 裁决B公司为杨某补缴2008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杨某承担;驳回杨某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案例评析】 为劳动者参加及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乎社会利益,不得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免除,即便双方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意,但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故杨某提出补缴养老、医疗保险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关于杨某经济补偿的诉求,虽其自愿放弃缴纳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因该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仅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相关,劳动者有完全处分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杨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此类协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以减少用工成本,当然,也有部分劳动者和本案中的杨某存在一样的想法,认为个人缴费较高,不愿意缴纳。上述行为均存在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将要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对劳动者来说,生病、受伤等情形下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在此提醒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应当切实履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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