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503X/2019-03002 公开日期: 2019-10-23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10- 23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背景

2018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我省在2009年就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为我省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提供了制度性的养老保障,对缓解老年贫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还存在保障水平较低、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够健全、缴费激励不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以及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5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促进各地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确定。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结合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并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或部分代缴,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干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各地要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五)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