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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19-02996 公开日期: 2019-05-24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05- 24 信息来源: 就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和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我们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相关要求,优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办事流程,形成了本《通知》。    

二、   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操作流程的各环节明确税务、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1.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八统一”要求,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    

核实内容包括:(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该人员是否进行自主创业。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其是否标注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和经办系统内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对“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加以标注。    

2.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先通过人社部门核实,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按规定自行计算填报优惠金额直接享受。    

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的其他重点群体,应先取得人社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1.申报享受。为切实体现落实优惠政策便民高效要求,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可在人社部门核实注明相关信息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享受优惠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按相关操作提示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信息。    

2.人力社保部门核实。每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企业向县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年度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情况核实,经办机构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八统一”要求收取材料,重点核实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重点群体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和月数。经核实,对符合该项政策的招用人员,在经办系统内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认表》。    

3.税收优惠金额核对。税务部门凭人社部门审核后的《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认表》核对相关信息,按规定落实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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