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1570 公开日期: 2020-01-21

关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01- 21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我厅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现就清理过程及结果作如下说明:

一、   清理范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119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包含:

1.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4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27号,清理截至2017年11月1日)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115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018年宣布废止失效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   清理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

1.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环节等规定的;

2.有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内容的;

3.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

4.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宣布失效:

1.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2.实际上已经没有实施的。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