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2592 | 公开日期: | 2020-01-06 |
《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
2019年10月份以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相关处室就贯彻实施《奖励规定》有关问题作了专题调研,着手起草《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对《奖励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涉及,尽量避免重复;表述不够具体的,提出补充意见,力求可操作、可落地。
《通知》征求了各市人社局(同步征求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和省纪委监委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省直单位意见,并于12月6日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通知》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关于奖励的权限
《奖励规定》第八条规定,嘉奖的批准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记功的批准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通知》中主要就“或者”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嘉奖。省和各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省和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
二是记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各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是记大功。省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对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集体奖励,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二)关于奖励的比例
《奖励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嘉奖、记功比例,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一是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定期奖励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定期奖励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及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
二是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三是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锻炼和离岗创业创新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所在单位奖励比例。
(三)关于奖励的实施
一是关于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的关系问题。根据《奖励规定》第十条规定,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通知》明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一般应予嘉奖”。
二是明确奖金标准。《奖励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我省事业单位工作奖金标准,参照公务员嘉奖、三等功、二等功标准确定,即: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
三是明确奖金所需经费来源。《奖励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考虑到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单位规格、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及经费列支渠道和财政保障比例等差异大,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原则,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开展的定期奖励,奖金由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及时奖励的奖金,由奖励决定单位负责发放。
四是进一步明确及时奖励的程序。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奖励方案,按奖励权限报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部署统筹开展。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奖励的,下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四)关于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
《奖励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通知》明确,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监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年度预算。各地确定的厂商,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五)关于奖励的备案
根据《奖励规定》第八条规定精神,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情况汇总表(统计范围仅限纳入编制内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和奖励决定文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