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跨区域预受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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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跨区域预受理的意见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就近递交仲裁申请材料,各级仲裁委员会一般应予以接收。对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一、预受理规则及流程 1.本意见所指跨区域预受理案件范围是指本省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但同一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除外,即各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的各个仲裁委员会,可不接收城区范围内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申请材料。 2.收件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间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之日起算。 收件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由接受移交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有多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应予释明,并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移交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 认为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坚持申请或者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认为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接受移交的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统一全省仲裁案件受理条件及材料 4.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予以受理。对社会保险费补缴争议,应当予以受理。 5.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详细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5)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争议,如需推荐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提交《集体争议案件代表人推举书》。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1)仲裁申请书(详细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登记注册资料;(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统一全省仲裁文书样式 6.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当统一使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制定的仲裁文书样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9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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