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流:电子证据在仲裁庭审中举证的注意要点
发布时间:2020-10-27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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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仲裁案件,证据有时是案件成败的关键点,电话录音和微信能否起到证明作用,如何对录音、微信等电子证据进行举证?据相关数据统计,每年江北区都有非常多因为没有留存书面证据导致无法举证的情况,也就直接导致劳动仲裁失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新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规定,结合第十五条的要求。劳动仲裁案件电子证据也需要满足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电子证据需要能够核实他的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才可被仲裁员采纳并作为审查依据。
因此,在录音、录像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关于形式的合法性:当事人取证手段必须合法,如果安置设备偷获取的录音、录像证据,将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第二,取证内容完整,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注意确认时间发生的时间、参加人物等基本要素,并确保录音证据里获取需要的证明内容。第三,电子证据如何证明是原件。电子证据与原件进行比对,认定真实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和难以认定的地方,根据新的证据规则如果留存原始载体比如录音手机和复制的录音相互比对是真实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将会被认定。另外如果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比如说对微信内容的截屏进行公证。第四,提供形式。在提供给仲裁和法院的录音资料,需要整合为文字稿并确保文字稿和录音录像一致,便于仲裁院适用。
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