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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19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文号 浙人社办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11-19
法规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我省依法登记的下列3类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各类单位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且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1.申报主体为从事教育培训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3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5000人次〕;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具有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验,其中,企业性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须符合第1项要求;

3.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学会)的,应具有民政部门4A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机构性质密切相关。其中属于地方特色产业的市、县级行业协会(学会),或申报的职业(工种)是当地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民政部门3A评估等级。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题库开发人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开展社会培训评价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自愿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管。

符合以下4条件之一的申报主体,可适当放宽申报要求:曾参与所申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规范)、题库(卷库)、培训教材(考试指南)开发编制的;已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且评价人数在300人以上的;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考核鉴定点并稳定开展职业资格评价3年以上的;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原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由其推荐的。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社部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准入类职业除外)。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确保评价质量,除技师学院以外的申报主体,申报职业(工种)数量首次不超过3个,试点期间取得经验并经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再申报新增不超过3个职业(工种)。

三、遴选管理

(一)实行分级遴选。省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省部属企业和省级以上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可在本省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本市辖区内机构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可在本市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明确管理权限。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对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实施等级认定场所以外新开设评价分支机构的,需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由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监管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三)加强评估管理。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过一年时间的试点后,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向省人力社保厅推荐申请备案,经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考核评估、按程序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可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等级认定试点后,根据试点情况和综合评估,由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择优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荐申报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申报遴选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请于20201120日后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zyjn.zjhrss.gov.cn/osip/),向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等专业人员名单及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5年以上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培训或评价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遴选评估

按照谁受理、谁评估的原则,省、市鉴定(评价)中心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察看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种方式,经综合评估、逐项打分后,择优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三)上网公示。

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备案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赋码,出具备案回执。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将评价机构信息汇总后,统一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上公布,并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公布。

(五)认定试点。

经备案的培训评价组织应按规定开展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省、市鉴定(评价)中心分别对备案试点的评价机构给予业务指导、质量督导,定期进行认定质量综合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作为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鉴定机构有序退出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具体认定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遴选工作。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培训评价机构申报,并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培训评价机构建立完善机构设置和评价管理制度,大力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二)严格遴选。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本市范围内同一职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不含技师学院)的要求,严格把关、层层遴选,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切实将符合条件、社会评价优秀、契合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评价需要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上来。技工院校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参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请各市于20201231日前,将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名单报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三)定期评估。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试点有效期至20211231日。试点期间,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质量督导,督促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并及时出具督导评估报告。试点结束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将采取交叉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试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面向社会开展评价认定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并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及时公布、调整试点单位备案名单。

六、联系方式

(一)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陈中杰

电话:(057187053147

(二)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彬斌

  话:(057185211850

  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6

 

附件:1.浙江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标准附件1.docx

            2.浙江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细则(试行)附件2.docx       

     3.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表附件3.docx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11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