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7214 | 公开日期: | 2020-11-23 |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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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厅。
联系电话:0571-87056712
传 真:0571-8705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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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23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建设“重要窗口”提供智力支撑,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决定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引才补贴、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资助标准及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及范围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万元,资助2年。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各流动站的申请人员应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招收计划规模基础上扩招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2.省属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高校列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人员,由省级财政依据标准补足差额;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地方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资助标准及范围
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的标准由一次性3万元提高至一次性20万元。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首次就业在浙江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且回国后首次工作在浙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与省属企业、驻浙央企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工作且申报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或在浙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所创办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3.国有企业、省(部)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民营企业引才补贴由地方财政承担,衢州、舟山、丽水等市企业引进博士后的,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标准及范围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每年资助170项,分三个等次:其中,特别资助每项15万元,每年资助10项;一等资助每项8万元,每年资助30项;二等资助每项5万元,每年资助130项。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的项目支持,资助对象向企业在站博士后倾斜。
上述资助标准及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后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按新标准执行。2021年1月1日出站后来浙工作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按新标准执行。
地方和各设站单位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博士后经费投入动态调整机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