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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265 公开日期: 2020-11-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11- 06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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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业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各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我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政府行政监管效能,助推我省“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主管部门,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在劳动保障领域推进信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对以欠薪为代表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监管效率。随着“浙江无欠薪”行动不断深入,尤其是《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出台后,关于提升劳动保障信用监管的迫切性日益增强。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构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劳动保障监管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等级,满分1000 分。其中:850分以上为 A 级(优秀),800~850分(含)为B 级(良好),750~800分(含)为 C 级(中等),700~750 分(含)为 D 级(较差),700 分(含)以下为 E 级(差)。

(二)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的列入、推送、续延等,实行严重失信名单动态管理。

(三)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由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和评价结果等组成,用人单位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自然人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非法用工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记入其实际控制人或经营人的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集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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