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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331 公开日期: 2020-12-21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12- 21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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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此次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结合浙江实际充分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为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由各地确定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为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供其选择,标准由各地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自行确定。

各地在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按国家规定做好衔接及规范。通过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在参保人员缴费额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保障其养老新待遇与老待遇相当。

2020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2019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的办法执行。《通知》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界定,以《通知》下发前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建设用地组件报批材料作为时间节点。

(三)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助和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承担,按时足额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被征地农民的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等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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