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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35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文号 浙人社发〔2020〕67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法规正文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本厅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制定全省人力社保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   起草拟报请省政府同意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   制定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年度重要工作举措;

(四)       对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是重大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厅办公室确定承办和执行机构。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编制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因地制宜、程序正当、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厅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事项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厅领导、各业务处室(单位)提出的建议;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的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

(四)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方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集。

第七条  厅办公室将征集的事项建议分别交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承办。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对征集的事项建议研究论证,并及时提出事项目录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上报厅党组集体讨论审议。

第八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厅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决策主体及承办处室(单位);

(三)重大决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是否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五)计划完成时间。

第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可以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减、变更等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的建议,参照事项目录编制程序进行调整后,由厅办公室及时将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重大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在起草重大决策草案过程中,要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负责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一)组织公众参与应当采取座谈会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形式充分听取意见。重大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告重大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求社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二)组织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三)组织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明确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起草重大决策草案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向厅党组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厅党组说明争议焦点、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承办处室(单位)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草案提交厅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重大决策草案及制定依据、履行程序说明等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三)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单位)提请厅党组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草案及起草依据、重点政策说明等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说明,包含各方面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及书面论证评估报告;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草案应当经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出台后,厅办公室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布,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必要时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并视情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