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浙江花都美容美发培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 2020-05-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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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职技鉴函〔2020〕12号

浙江花都美容美发培训中心:

你单位申报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材料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首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19号)、《关于同意浙江花都美容美发培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13号)等文件要求,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经备案审核,同意你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一、机构备案编号:S000733106001。

二、认定职业等级范围:1.美发师(五、四、三、二、一级);2.美容师(五、四、三、二、一级)。

三、认定对象范围:浙江省范围内社会人员。

四、认定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

在认定有效期限内,你单位先行在杭州市范围内开展认定试点工作,认定实施方案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同意后,可组织实施评价工作;你单位在取得经验、需在省内杭州市外分设考点(站点)的,要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分设考点(站点)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备案评估、确认为评价实施场地范围后,方可在省内杭州市外开展认定试点工作。

希望你单位在开展认定试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工作承诺,自觉接受等级认定活动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质量监管;主动公开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相应职业(工种)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题库建设和考评员队伍培养,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不断提高评价水平,确保评价质量,为劳动者素质提高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服务。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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