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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0-01581 公开日期: 2020-05-2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05- 20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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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意义

鉴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的离休干部“两费”筹资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落实离休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须明确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范围对象。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可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可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二)关于筹资标准。离休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缴纳,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2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配偶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缴纳。

(三)关于“两费”筹资标准执行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筹资标准前后对比

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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