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重要公告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2541 公开日期: 2020-07-1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4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原我厅公务员、外国专家、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管理职能已划转相应职能部门,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也有所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予以公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许可

就业创业

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人才开发

3

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职业技能

4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省级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社保经办

2

省级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三)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省级参保人员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养老保险

2

省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3

省级参保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社保经办

4

省级参保人员享受特殊退休待遇资格确认

5

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四)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业务类别

1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劳动保障监察

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

抽样取证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六)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人事考试

2

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

就业创业

3

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4

总部在我省的跨省用人单位(不含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杭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养老保险

5

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基金监督

6

反映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按规定责令改正

劳动能力鉴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

(七)不服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作出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行为:

序号

人事处理决定内容

业务类别

1

处分

人事管理

2

清退违规进人

3

撤销奖励

4

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5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7

人事考试(专业技术考试除外)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2.法定途径:复核、申诉、再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序号

劳动人事争议内容

业务类别

1

因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调解仲裁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履行集体合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

(九)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1.具体事项: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2.法定途径:申请再次鉴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十)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以下事项:

序号

申诉和控告内容

业务类别

1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诉讼

2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3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4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5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

公安处理

2.法定途径:诉讼、申诉、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业务类别

1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

2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3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4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5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6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7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8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社会保险待遇的

9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

10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11

违反其他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

12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

13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14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

15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16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7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

18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19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20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21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22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23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24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25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26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

27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

28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29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30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31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32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33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34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

35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36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37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38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39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法定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政府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应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以下事项:

序号

反映内容

业务类别

1

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信访

2

对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2.法定途径:信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