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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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办发〔202027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劳动保障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退出目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分步退出鉴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既定安排分批落实退出目录各项工作。其中,焊工、保安员、安检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消防员、应急救援员、森林消防员等依法列为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定的,不得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二、梳理计划,做好服务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梳理年度职业资格鉴定计划,衔接做好退出目录后转换为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事项。对退出前已发布鉴定计划,或已受理职业资格鉴定申报的向考生做好政策宣传,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服务,或退回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职业退出目录之日起,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仅可发布适用于补考的鉴定计划,且应在退出目录后三个月内实施鉴定。

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并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规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积极引导,推进等级认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总结前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情况,积极引导和督促试点企业、技工院校推进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同时,按省里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已完成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技师学院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要及时发布认定计划,积极开展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切实履行好等级认定社会化服务职能。

四、严格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把鉴定质量关。一是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组织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严禁超范围开展鉴定。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标准规定审核考生申报条件,严禁突破标准开展鉴定。二是严格职业资格鉴定命题和考务管理,按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级题库,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组卷,统一使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规范工作流程。三是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严禁在退出目录前违规突击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审核,确保证书数据准确可靠,严禁问题数据入网。退出目录前已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办或错证信息修改等事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浙江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四是严格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督导,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考评员、督导员等人员的管理和现场督导。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分别为:010— 846612340571—8521380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826



文件下载: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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