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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558 公开日期: 2021-10-22

《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10- 22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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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够清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存在用工关系复杂、就业质量不高、社会保障不足、劳动者话语权缺失等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制定《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平台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和新就业形态特点,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机制,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的方式方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底线。三是坚持“双维护”。统筹处理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平台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四是坚持协同治理。引导平台企业关爱劳动者、劳动者关心平台企业发展,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

四、适用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重点对以下七个方面作了明确:

(一)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权责不够清晰的问题,按照“厘清劳动关系、压实用工责任”的要求,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区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三类(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明确用工法律责任。其中,对劳动关系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对民事关系类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补齐劳动权益保障短板,兜牢劳动保障权益底线。同时,压实平台企业责任,对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应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九条);要求招用劳动者时,说明或明示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将本企业以及合作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实时汇聚到电子劳动合同(协议)在线平台,纳入统一监管(第十条)。

(二)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不够到位的问题,按照“最低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工同酬”等劳动报酬权益要求,将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围(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确保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第十八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协商,没有约定或协商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五条)。

(三)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平台规则话语权的问题,着眼充分发挥民主协商机制作用、提升劳动者参与权话语权,明确建立完善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机制(第十二条),明确平台企业在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记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接受人力社保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九条)。特别是要求平台企业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目前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扣款规则,调整为体现优绩优酬的正向激励措施(第十一条)。

(四)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等问题,着眼保障劳动者基本休息休假权、保障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第十六条),要求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第二十二条),平台企业要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合理管控在线工作时间,对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的要安排工间休息(第十七条),对于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要采取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接单等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第二十四条);同时,要求企业采取优化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措施,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

(五)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不足的问题,按照“分层分级、应保尽保”的要求,企业积极履行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社会责任,引导督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第二十五条);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第二十六条),对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在就业地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工伤保险制度(第二十七条),着力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六)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共服务不够充分的问题,按照公平公正、持续保障的原则,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创新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人力资源服务(第二十九条);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模式,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享有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权利(第三十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和嵌入式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七)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申诉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坚持畅通渠道、协同治理,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第三十四条);压实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和平台企业评价制度(第五条),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第三十五条);畅通裁审衔接,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协调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第三十六条)。

六、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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