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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何某某不服某市人力社保局核销其工伤保险缴费账户行政复议案
案 号: 浙政复11〔2021〕14号
申请人: 何XX
被申请人: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结论: 终止
审结日期: 2021-07-27 11:46:02
行政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正 文: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浙政复11〔2021〕14号申请人:何XX,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委托代理人:慕XX、郭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区XX大道。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核销申请人工伤保险缴费账户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2021年7月27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