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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钱某不服某市人力社保局对其补缴养老申请不予申报行政复议案
案 号: 浙集复11〔2021〕16号
申请人: 钱XX
被申请人: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结论: 不予受理
审结日期: 2021-07-20 11:54:26
行政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正 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 政 复 议 告 知 书浙集复11〔2021〕16号钱XX公民:你于2021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悉。经审查,现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你曾因认为原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你的补缴15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不予申报,于2011年12月31日以原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向原XX市人民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原XX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奉政复函〔2012〕1号)。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也向原XX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补正材料反映,作出不予批准你2011年11月2日提交农婚知青一次性补缴15年参加养老保险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系原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非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通知补正,你仍以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你在《行政复议一并赔偿申请书》中以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你2011年11月2日申请农婚知青一次性补缴15年参加养老保险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你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却载明系原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告知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机关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浙集复11〔2021〕16号)告知你,若认为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予受理你的上述补缴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应提交曾向该局申请的证明材料,但你未向本机关提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相应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对你的一并赔偿申请不予审查。请你依法行使权利,若对相同事项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将不予重复处理。                                    2021年7月20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