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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钱某不服某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行政复议案
案 号: 浙集复11〔2021〕18号
申请人: 钱XX
被申请人: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结论: 不予受理
审结日期: 2021-10-09 11:59:53
行政类别: 其他
正 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 政 复 议 告 知 书浙集复11〔2021〕18号钱XX公民:你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悉。经审查,现告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但信访复查、复核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不服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甬劳信查〔2009〕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但你已对该复查意见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且XX市人民政府已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甬政信核〔2009〕7号),确认你不符合补办知青条件。2014年7月11日,原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向你配偶王XX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答字〔2014〕71号),认定你不能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15年11月25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你的委托代理人胡XX,你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可见,你提出的知青认定及按照农婚知青缴费参保的要求,均已由相关职能机关作出信访处理。你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以2021年7月28日曾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履职申请为由,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你的履职申请,本质上仍属于信访行为。因而,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二、你曾因认为原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你的参保申请不予申报,于2011年12月31日以原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向原X市人民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原X市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告知书》(X政复函〔2012〕1号)。综上,你要求按照农婚知青补缴参保事项已经信访途径及行政复议处理过。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请你依法行使权利,若对相同事项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将不予重复处理。                                    2021年10月9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