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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677 公开日期: 2021-12-01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12- 01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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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们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和《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等政策文件,制定《通知》。

三、适用范围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1.形式上以个人身份参保,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2.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参保,也可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3.参保基数和比例: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1.就业登记前提:实现灵活就业后。

2.就业登记机构: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3.就业登记内容: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失业登记:失业后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1.参保登记渠道:线上线下多种形式。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无需转移关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办理手续。

3.有关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参保人提供便捷服务。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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