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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292 公开日期: 2021-05-28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06- 24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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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稳就业保就业摆在“六稳”“六保”之首。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当前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将灵活就业纳入到构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促进机制工作当中。

我省市场活力较强,创新创业氛围浓厚,平台经济发展很快,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达1000多万人,他们的发展环境、权益保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和省领导指示要求,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我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灵活就业市场发展,对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全文分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四个部分,共10条。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方面。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明确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对象和条件。二是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重点人群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明确重点人群及农民工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方面。一是拓展新业态就业渠道,推动新业态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二是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畅通新业态人才的发展通道。

(三)支持非全日制就业方面。一是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发展,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保洁绿化行业的定额或评价内容,培育建筑劳务网上市场。二是给予非全日制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

(四)强化服务保障方面。一是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为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档案托管;落实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培训补贴政策。二是推进灵活就业用工多样化,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从业人员可在原单位未限制情况下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完善社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四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

三、实施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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