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352 公开日期: 2021-07-20

《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07- 26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一、政策背景

2018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对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政策。2020年6月,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通过《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对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畅通高级职称直接申报渠道提出明确要求。为此,亟须制定出台我省职称“直通车”评审的具体办法,高效规范地做好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职称评审服务,推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地见效。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共14条,对参加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申报标准、评审程序等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评审原则。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二)关于申报范围。适用于我省在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前沿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及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人才;在“揭榜挂帅”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关于申报评审条件。对直接申报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分别从主持科技项目、授权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行业标准编制、科学技术奖项等维度提出硬性申报条件。对难以用硬性条件衡量,但确实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的特殊人才,采取业内专家举荐制。对解决关键核心技术上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另外,为避免重复评价,对列入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

(四)关于建立评审组织。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组建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常设组织。常设组织成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本领域5名专家组成。

(五)关于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及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评前公示、常设评审组织评审、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明确申报评审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

(六)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直通车”评审的,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所在单位暂无空缺岗位,若符合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直通车”评审。自主评聘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直通车”评审。

(七)关于举荐专家的要求。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对把关不严、未能尽责、存在严重失实的举荐专家,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举荐人才未评审通过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