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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375 公开日期: 2021-08-09

关于公开征求《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9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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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539;传真:0571-8705313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454586132@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 8月9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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