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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492 公开日期: 2021-09-24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09- 24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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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标准发放对象。

1、机关事业死亡后遗属。符合浙劳人险〔1988〕185号规定的生活困难遗属。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符合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遗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三、资金来源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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