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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493 公开日期: 2021-09-24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09- 24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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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标准发放对象。

精减退职人员。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75元调整为34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35元调整为30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调整为1675元。

三、资金来源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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