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2-07941 | 公开日期: | 2022-12-07 |
《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明确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2022年6月,为贯彻落实《决定》,夯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力资源基础,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适用对象及条件、补贴标准、经办程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五个部分,分别是: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招用女职工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三)经办程序
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资料。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生育信息、医保缴费信息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四)资金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加强补贴发放公示、资金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人社部门送的享受补贴明细,对生育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医保部门负责共享医保缴费信息。各地主要负责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企业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行为严肃查处。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参保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