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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648 公开日期: 2022-05-25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05- 25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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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的决策部署,2022年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推出“降、缓、返、补、扩”政策组合拳,助力企业稳岗扩岗。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有7条政策举措,分别是: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全面推广“无感智办”,公示时间调整为5个工作日,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公示时间调整为5个工作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申领条件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三)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各地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经办机构可按2022年4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明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该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五)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一次性提取不超过4%的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的统筹地区,应满足规定的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限要求。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保障扩围等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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