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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3-08402 公开日期: 2023-10-1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湖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6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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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强、张卫东、许青叶、胡飞鸽、包明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湖15号建议《关于妥善处理企业员工因感染新冠病毒引发劳资纠纷的建议》收悉。经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政策的建议

“防控20条”“防控新十条”政策出台后,新冠病毒患者激增,对稳定劳动关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省高度重视、及时谋划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措施可能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传导性影响,2022年8月4日,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22〕8号),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依法查处、曝光相关就业歧视违法行为;2022年12月14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当前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2〕4号),对我省有效应对防疫政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增多等情况,从把握劳动关系新变化、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强化风险预判和舆情应对、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稳定劳动关系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同时,积极争取人社部支持,从操作层面提出5条稳定劳动关系的具体指导意见:一是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二是坚持“双维护”“双爱”原则,倡导企业和职工在疫情期间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的矛盾纠纷,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居家办公、调整工时等方式稳岗位、稳生产。三是职工被感染后符合居家隔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先行替代隔离期。四是职工身体状况符合正常上班条件的,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五是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重视做好基础病患者、怀孕女职工等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指导意见在当时的特殊时期,为合法合理、妥善处理因感染新冠病毒引发的劳资纠纷提供了工作指引。

2023年1月8日起,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人社部明确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再适用“乙类甲管”下的特殊政策,即废止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今后感染新冠病毒将按照普通生病处理,不再有特殊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聚焦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知道、不了解、不掌握”等难点痛点问题,围绕用工量大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新业态平台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及其劳动者等重点对象,通过“早介入、早服务、早规范”,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不断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二、关于加强工资纠纷监察力度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工作,近年来持续深化“浙江无欠薪”行动,开发建设“安薪在线”数字化应用、浙江安薪二维码、安薪指数,加强与其他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构建“一码一平台一指数”为核心内容的劳动权益维护数智支撑体系。组织开展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暨“无欠薪”县(市、区)复核,对存在欠薪发案率高、化解率低、突发事件风险较大等问题的市县政府进行约谈,切实压实属地责任,我省连续5年在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中获得A等次。疫情期间,为有效应对疫情冲击,我省结合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加强督察巡查,对欠薪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响应,及时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2022年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期间,共检查用人单位5.67万户,涉及职工267.76万人(其中涉及农民工211.13万人);解决欠薪问题数量40732件,涉及24.35万人24.97亿元;作出行政处理处罚981件,其中责令整改589件,行政处理决定188件,行政处罚决定204件;公布欠薪严重违法单位68户,列入欠薪“黑名单”59件;移送公安涉嫌犯罪欠薪案件106件,其中公安机关立案70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根治欠薪治理体系,以打造“安薪工程”为载体,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确认,优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迭代升级并拓展“安薪在线”数字化应用,提高工资纠纷处置化解效率;强化根治欠薪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修订根治欠薪考核办法,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推动工资纠纷处置信息畅通、响应及时、处置有力、群众满意,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三、关于出台专项惠企政策的建议

为应对新冠疫情、保市场主体,我省在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提供了多方面支持政策。

(一)实施稳就业惠民生攻坚行动。2022年,我省实施稳就业惠民生攻坚行动,部署开展“千名干部联万企、服务企业渡难关”活动,打出政策组合拳,着力稳企业稳岗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举措,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降费率、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保费缓缴等一系列政策。比如,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方面,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在留工培训补助方面,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宏观经济运行形势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2022年9月份经国家批复同意,2022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回至14%。2022年,人社领域全年累计为企业减负685亿元,为企业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37亿元。

(二)全力推动金融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落地。疫情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引导省内银行业建立“督办引导、事前沟通、集中审批、风险缓释”四期机制,明确“主动摸排对接服务+企业主动申请”的“双主动要求”,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一是强化信贷政策指引,出台支持文旅、交通物流、个体工商户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群体纾困的金融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二是实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督促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主动协商延期还本付息,2022年全省辖内(不含宁波)金融机构累计为43.6万户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货车司机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金额达9107亿元。三是创新迭代“双保”助力融资支持机制,我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双保”应急融资机制,支持银行机构面向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企业发放“双保”应急贷款,截至2023年3月底,辖内银行机构累计为18万户中小企业发放“双保”助力贷款3304亿元。四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继续保护受疫情影响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截至2023年3月末,全省累计为52.4万个人、4.2万家企业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或调整逾期记录。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深入企业、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尽心耐心暖心“三心”服务行动和“政策零距离、服务进万家”政策宣传服务活动,进一步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着力为企业排忧解难,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同时,进一步做好各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从而真正有效地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杨士宏(厅劳动关系处)

电话:0571-87053063,0571-81050031(传真)

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