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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3-08413 公开日期: 2023-10-1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8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7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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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维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87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其纳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实践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持续开展权益保障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体系。2021年以来,经多次调研和充分论证,我省制定出台了以《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为主体、各行业领域保障措施为支撑的制度体系,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货车司机等多个工种,对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基本形成了全省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

二是打造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智治闭环。我们积极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特点,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数字化改革,强化部门协同和数字赋能。我厅创新建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线”应用,聚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调解等基本权益,数字赋能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共归集135个平台,涉及116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信息。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建设“浙江外卖在线”应用,积极压实美团、饿了么等主要平台责任,构建合理时间算法模型,指导平台优化校正配送时间规则,破解平台企业对骑手的“算法围城”,全力护航外卖骑手安全配送食品“最后一公里”。

三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缺失的问题极易引发矛盾。我省创新思路,明确全省范围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就业登记,可在就业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愿保尽保。同时,积极推进新业态平台企业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截至2023年5月底,全省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35.49万人,其中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6.93万人。今年5月,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3〕21号),将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7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这项新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人群所在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专项行动。2022年以来,我们以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新就业形态专项排查清查行动。我厅开展了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快递、网络送餐、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查处违法用工和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了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劳动权益专项治理行动,督促网约车平台全面公开收入分配规则和抽成比例,同时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防止司机疲劳驾驶。省邮政管理局协同开展了快递市场低价非理性竞争专项治理,指导快递企业保持合理末端派费水平,保障快递员基本劳动所得。

五是推进新业态企业组建工会。省总工会积极推动新业态企业组建工会,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兜底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经过三年努力,通过“兜底建”等多种建会方式,进一步建立建强“小三级”工会组织,最大限度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同时,持续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强化工会维权服务,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二、下步工作打算

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建设性意义,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下一步,我们将着眼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实问题,认真谋划劳动权益保障举措,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创新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积极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责任义务,推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引导平台及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依规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切实厘清劳动用工关系,压实平台和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从源头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对于您提出的加快劳动领域修法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建议国家层面对新业态用工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同时积极探索省级层面相关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商、信息共享、联合奖惩等机制,形成分工合作、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我厅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研究,抓好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纠纷化解等工作的推进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总工会加大新业态工会组建力度,吸纳更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更好地联系、凝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是推进数智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在线场景应用,用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线”“浙江外卖在线”“浙江卡车司机在线”等数字化应用平台。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指导,完善有关算法相关制度,禁止其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手段,提升平台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督促企业自觉依法合规用工,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

感谢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郑伟(厅劳动关系处)

电话:0571-87053063

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