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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3-08416 公开日期: 2023-10-1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7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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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真、郑才法、崔妤頔、雷洁畅等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01号提案《关于加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围绕高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目标,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围绕“人人享有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全生命周期社会保障”目标,探索构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共同发展的共富型大社保体系。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自2010年实施以来,按照“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和“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持续推进参保缴费和待遇提升,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了9次,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至2022年190元。各地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所有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均超出全省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的县(市、区)为255元/月,最高的为330元/月。除基础养老金外,城乡居保的待遇还包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财政负担)。截至2022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人数1047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548万人,人均待遇水平达到408元/月,人均待遇水平位居省区第一,为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提高经济自立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你们提到的江苏部分地市(苏州、南京、无锡、常州)基础养老金高于杭州、宁波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调研了解。我省与江苏省各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相比,苏州、南京、无锡、常州4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确高于杭州、宁波;但苏南苏北基础养老金标准差距较大,我省则相对均衡,基础养老金最低的衢州、丽水要明显高于江苏省最低的连云港、宿迁等地;从人均待遇水平看,2022年江苏人均待遇水平320元/月,低于我省的408元/月(江苏省没有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项目)。

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有效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要求来看,城乡居保待遇水平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个人缴费水平偏低。由于制度设计初衷是让低收入群体都能缴得起费,最低缴费档次从年缴费100元起步(2019年调整到300元),大多数参保人都选择了最低档次缴费,缴费水平较低。二是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对于满足基本养老需求还偏低。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起点低、基数小,虽经连年数次提高,但绝对额仍然偏低。三是筹资渠道有限。目前筹资主要依靠个人缴费和财政投入,筹资来源单一。因此,要提高城乡居保待遇水平,除了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外,还要多措并举引导参保人员提高缴费水平,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时探索拓展筹资渠道,这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二)在长期护理保障方面。“长护险制度试点深化改革”作为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老有康养”重点改革项目,经过5年试点,已形成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试点扩面。2016年以来,在宁波国家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先后在桐庐县、嘉兴市、义乌市、温州市等地陆续开展试点,作为养老服务的配套政策推进。2022年以来,按照“基本+补充”理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全省统一的长护险框架,设计定制商业保险产品,作为基础社会保障的补充。目前,已率先在丽水市、淳安县、湖州市吴兴区、嵊泗县通过浙里惠民保嵌入长护险责任的方式开展试点。二是构建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在全国率先发布《失能等级评价规范》《护理服务供给规范》2个省级地方标准和《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业务经办管理规范》2个行业规范,逐步建立全过程闭环式标准体系。其中《失能等级评价规范》实现与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标准共享、结果互认”,为老年人精准画像、精准服务、精准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协同推进照护产业发展。长护险基金投放有效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照护服务产业,助推了护理、养老机构的发展,激活了护理培训市场,促进了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家政服务等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发了就业创业,拉动了经济增长。目前,5个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共579家,养护人员1.1万人,其中2022年新增定点服务机构273家,新增养护人员6041人。

(三)在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方面。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从政策供给、强化培训、激励保障等方面精准施策,促进养老护理员队伍不断壮大。2022年全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3.76万人次,评价5万人次,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09万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1.24万人次。2022年新增持证养老护理员7697人,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22人。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策供给的精准性。针对养老护理人员年龄大、省外户籍多等特点,会同省民政厅等5部门出台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号),明确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补贴不受年龄、地域、户籍、缴纳社保等限制。针对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布点不合理的问题,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1〕147号),对合理布局评价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坚持分类施策,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技能水平。鼓励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护理方面专业,加大招生力度。推进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通过培训机构和企业双方合作培训,提高技能水平。推进项目制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免费培训。三是坚持多元评价,畅通养老护理人员的成长通道。持续加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力度,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备案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181家,其中用人单位100家,社评组织81家。建立完善职称评聘制度,鼓励养老护理服务机构中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考试和高级职称的评聘;规定在养老护理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四是坚持双向激励,提升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荣誉感。全省每年组织各级各类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对在浙江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给予奖金奖励。将优秀养老护理员纳入人才范畴享受同等政策,在子女入学、户籍、购房等方面与其他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范围,一大批优秀养老护理员入选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建立紧缺职业岗位补贴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的劳动权益保障。

(四)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方面。2022年12月,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对养老机构给予纾困帮扶的通知》(浙民养〔2022〕207号),对全省范围内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按实际使用的床位数,给予每床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重点用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补贴、服务运转。推进“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计划,科学编制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设置更加合理,结合区域面积、人员流动等情况进行微调,重点解决老年人集聚区的养老服务设施短缺问题。部分市县已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陆续将规划成果纳入当地国土空间布局“一张图”,增强规划的刚性执行力;其他县市均在今年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督促各地进一步协调落实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大政策研究、完善和推进的力度,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具体化,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增进民生福祉提供坚实的社会保障支撑。

(一)稳步提高城乡居保待遇水平。一是进一步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分析研判,制订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指导各地统筹考虑当地财力、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适当倾斜。二是进一步健全筹资机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调整城乡居保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有序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城乡居保试点,探索个人、政府之外的筹资第三支点。

(二)积极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尽可能将我省条件成熟的地区纳入国家试点,进一步拓宽制度路径,在推进政府主导基本保障的同时,继续通过“政府+市场”“基本+补充”等模式,以浙里惠民保为载体,嵌入长护险责任试点,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护险标准制度体系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养老护理行业的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人员培养体系,不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水平。

(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大规模组织技能培训。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养老护理员提质扩容。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加快升级完善“智慧技能”一体化平台,推动养老护理员申请参与培训、评价以及申领培训补贴等事项“一网通办”,切实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制度,加大养老护理员等紧缺工种补贴力度。2023年实现每万名老年人持证护理员达到23人,新增持证护理员6000人。二是完善养老护理员评价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题库、考评人员、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范围,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服务企业均纳入等级认定机构。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畅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路径。三是提高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全面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持续提升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及时发布养老护理等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积极引导用工主体与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四)大力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一是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2023年完成10家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引导物产中大等国企做大做强养老产业,培育一批本土的养老服务和老年用品头部企业。二是出台新型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研究出台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原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修正为养老护理补贴,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三是推进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养老服务“爱心卡”工作,提高老年人支付能力,培育优质服务企业,扩大养老消费。

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刘晓露(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

电话:0571-87054133 

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