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3-0835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23-0016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3〕42号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10-09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三个“一号工程”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人才流动机制,促进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衔接,吸引更多海内外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我们编制了《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栏目,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市、县(市、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或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审核后,比照认定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 二、经比照认定的职称,不补发职称证书,相关信息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三、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工作与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其比照认定的职称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其境外相应专业从业经历可计入专业工作经历。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比照认定的职称予以撤销,相关信息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库,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动态调整。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联系。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 | pdf附件下载 |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图解链接地址 | 图解: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数字经济、装备制造、材料领域)》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