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3-08495 | 公开日期: | 2023-12-15 |
《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规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实施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能有效解决同样伤情的工伤职工因参保地区不同而出现待遇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的问题,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统一规范全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是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
三、主要原则及内容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应遵循保障基本、普遍适用、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的原则,工伤职工依法享有配置辅助器具,以满足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具体内容如下:
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2年发布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4大类70项。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国家《目录》进行完善优化,相较国家《目录》,现共有4大类84项,新增部分电子化、智能化程度高的14项新型辅助器具项目。
2.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制定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保障基本、普遍适用的配置原则,在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结合11个地市目前最高支付限额,采取降高提低的方式,达到“适度均衡,全省统一”的目标;二是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主要以上海市标准为基准,以广东省标准为上限,经与协议机构集体议价后制定;三是为防止协议机构随意定价,在协议签订时明确供配产品不得高于该机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且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对协议机构监督管理,确保辅具配置到位、保障到位,严防基金流失。
3.最低使用年限规定。随着科技和材料的发展,辅助器具生产厂商逐渐淘汰了原先用材和批量生产方式,产品已向轻型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变,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得以提高,但用工成本增加和服务保障提升使产品价格有所提升,在国家《目录》最低使用年限基础上,参照兄弟省市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市目前实际使用年限,结合目前我省主要协议机构相关产品的报价和使用年限,按性价比高者的产品使用年限拟定为最低使用年限。
4.新老标准衔接过渡。在本《目录》施行前已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申请未配置到位的,可以按照原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按照新标准执行;本《目录》施行后提出申请的,严格按照本《目录》执行,确保新老标准平稳有序衔接过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配置的辅助器具产品,超《目录》或超出规定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及协议机构。
五、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105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