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3-08538 | 公开日期: | 2023-12-27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以来,对促进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保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的规范统一,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缴费档次。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现行代缴档次高于200元的可维持不变。各地不再另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关于缴费补贴。各地要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参保人选择中高档次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2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具体由各地确定。
(三)关于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关于多渠道筹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保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