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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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办函〔2023〕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技师学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招生“五年攻坚”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37号)精神,根据“自2023年起,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由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下达(省属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由省人力社保厅下达)”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全省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全省有招生计划的技工院校。
二、申报内容
(一)2023年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专业名称、培养层次、招收文化程度、学制及招生数等。
(二)2023年“3+2”和“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合作学校、申报专业、招生地及招生数。
(三)招生计划属于合作办学类型的,技工院校还应提交《浙江省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审批表》及合作办学协议等附加资料。
三、申报流程
(一)各设区市招生计划申报流程
1.各技工院校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升级后的新网址https://zynl.rlsbt.zj.gov.cn/001/login.jsp及账号密码),在“技工教育业务申报管理—招生计划管理”模块申报“市内、省外”招生计划(操作流程详见平台首页“招生计划申报视频教程”)。
2.开展合作办学的技工院校,应先将招生计划报合作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按照“谁注册、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
3.技工院校填报招生计划后,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审核。
4.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发文下达招生计划,并于5月31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省属技师学院招生计划申报流程
1.省属技师学院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在“技工教育业务申报管理—招生计划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报招生计划。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8日。
2.开展合作办学的省属技师学院,应先将招生计划报合作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按照“谁注册、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
3.省属技师学院招生计划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核通过后发文下达。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二)各地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在省内跨市招生(省属技师学院除外),鼓励优质技师学院通过“N+N”(两地各学习N年)方式与省内技工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输送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为确保平稳过渡,设置2年缓冲期,允许技师学院在取得招生地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的前提下,跨市招录不超过5个特色优势专业高级工班及以上培养层次学生(须按要求申报“省内跨市”招生计划,操作流程详见平台首页“招生计划申报视频教程”)。跨市招生计划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发文下达。自2025年起,无特殊情况不再允许技工院校在省内跨市招生。
(三)新专业申报工作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2023年新设专业备案的通知》要求执行,并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添加。
(四)根据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技工院校学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0号)要求,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技师(二级)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毕业证书上明确体现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等信息。
(五)尚在筹设期的技师学院申报招生计划的,应以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不得以“XXX技师学院(筹)”名义对外招生。
(六)省属技师学院要切实规范招生工作,认真组织编制招生计划,严格按计划招生,原则上不得超计划招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计划招生的,应及时补报招生计划数。
(七)省属技师学院要加强横向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招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不断提升技工院校整体办学能力水平,努力加大招生宣传力度,扩大招生规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朱双双,0571-87053069;
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付彦,0571-850253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技工院校招生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