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4-00029 | 公开日期: | 2024-01-30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省建立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为切实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起草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23年度继续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局关于给精减退职老干部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浙组〔1983〕24号、〔83〕财行263号、浙人字〔83〕第55号)
(二)《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一九六〇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
(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浙组〔1987〕1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按规定享受精减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 每人每月3630元调整为38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0元调整为340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480元
2.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40元调整为1805元。
(三)资金来源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2525,87057816